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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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交警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處理交通事故,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但是由於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交警部門無法認定的事故也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7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所以,在交警部門不能認定責任時,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近年來,交管部門無法查清事故成因而出具事故證明的案件比例越來越高。實踐中,事故證明載明瞭交通事故發生的大概過程,可能有部分事實無法查清,導致不能準確劃分責任,發生此類案件,涉及責任劃分,律師建議當事人一定要委託專業律師處理,以便為律師根據證據規則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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