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責任認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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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責任認定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無責任認定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對方有以下行為的,對方負全責,相應的己方就無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範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範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後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責任人是否要賠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責任人是否要賠償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前款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雖然交強險有規定無責方承擔部分賠付責任,但是並非所有案件無責方都承擔賠付責任,交強險的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在有責方能夠全部賠付的情況下,無責方無須承擔賠付責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無責方才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當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導致事故自然也是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交通事故要劃分責任,有人負全責,就有人沒有責任。無論責任如何,都要根據規定進行賠償。但從實際情況來看,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還是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可能對事故賠償比例的承擔有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發生在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可能機動車一方是無責任,但也需要適當的作出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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