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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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第一,接受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第二,公安交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給當事人。
第三,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第四,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與第一次的時限相同。
第五,製作評定書,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第六,作出鑑定結論,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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