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損險不賠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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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不賠償的情況:
1、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2、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3、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4、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6、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4、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5、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6、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2)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3)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4)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5)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天窗及倒車鏡單獨破損;
(6)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7)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8)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10)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11)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12)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13)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車損險不賠償的情況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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