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電動車管理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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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互聯網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第五條 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員工依法從事非機動車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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