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假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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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假釋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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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假釋嗎

可以。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後,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行刑制度。假釋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假釋的考驗期,無期徒刑是10年,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少年犯,是指犯罪時14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但在刑罰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原先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人絕大部分將成為成年人,那麼,對於這些犯罪時未滿18週歲,而在服刑過程中已滿18週歲的人在掌握標準上,是否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適度從寬?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對少年的減刑假釋條件,我國刑法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假釋的一些限制條件,如我國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我國刑法第78條第2寺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必須執行10年徒刑以後才有可能減刑出獄等,同樣適用於少年。因此,儘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對未成年人減刑假釋從寬處理的規定,但由於立法的限制,實際上少年的減刑假釋與成年人比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因為,無論少年在減刑假釋的幅度有多大,間隔的時間有多短,少年同樣要服滿原判刑期的1/2,被判無期的少年也要10年徒刑後才能減刑假釋出獄,這與成年罪犯是完全一致的,對兩類犯罪人等同看待,是不符合我國曆來堅持的對未成年人實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的。

我國1979年刑法第73條規定,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199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所謂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工作單位因重大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人假釋應從嚴把握。”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從實際出發,既強調特殊情況從寬,又強調特殊對象從嚴,是很正確的。在新刑法實施之前,少年犯罪適用此規定其假釋的面較寬且幅度也可以不受實際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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