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的舉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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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工作中,如果他人對你的名譽權進行了侮辱、誹謗的,那麼就會構成名譽權侵權,此時要是你想追究對方的責任,則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構成了名譽權侵權。那麼侵犯名譽權的舉證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侵犯名譽權的舉證是怎樣的

一、侵犯名譽權的舉證是怎樣的

(一)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1、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2、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3、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二)、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2、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三)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四、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在對侵犯公民名譽權進行舉證的時候,證明不同的事實,那麼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就會不同,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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