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的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財產轉移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
1、普通債務人的財產轉移,表現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2、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表現為:
(1)未經一方同意,私自將房屋產權過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將同居期間至結婚前雙方出資購買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等;
(2)私自開立銀行賬户,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一方不知情的銀行賬户名下;
(3)私自在外將夫妻共同持有的股份轉移給他人,併成為隱名股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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