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訴訟中轉移財產撤銷權怎麼行使 - 有什麼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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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中,當事人最怕的情況應該就是即使自己勝訴了,對方也拿不出錢來償還債務。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要不然是債務人真的無錢可還,要不然就是偷偷地轉移了資產。因此,如果對方訴訟中轉移財產撤銷權怎麼行使呢?除了行使撤銷權,還可以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呢?365律師小編為您在下文中解答。

對方訴訟中轉移財產撤銷權怎麼行使,有什麼其他方式?

一、訴訟中轉移財產行使撤銷權

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轉移財產的相關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1、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針對債務人的房產贈與行為行使撤銷權時,需要注意贈與時間應當以房產交付的時間為準,即使房產登記過户時間晚於債權成立時間,房產贈與時間也可能比債權形 成更早, 此時難以認定房產贈與是為了逃避債務。

二、訴訟中轉移財產申請保全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另外,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言下之意,法院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你提供擔保或者不提供擔保,如果要求你提供擔保,你就應提供擔保,否則法院會裁定駁回保全申請。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對方訴訟中轉移財產撤銷權的行使以及其他保護權利的方式”。行使撤銷權首先要滿足上文中對於撤銷權構成要件的規定,其次還需要注意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此外,除了撤銷權之外,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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