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利益怎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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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的利益怎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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