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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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佔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動產善意取得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受讓人受讓動產時是善意的;
(2)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3)轉讓的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不動產已經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如果滿足此三項條件,則成立動產善意取得。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於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據前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譬如,法律對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有特別規範,則不適用一般的動產善意取得規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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