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6K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擔保中,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對該動產行使留置權。留置權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有: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