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失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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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會經常遇到這樣的情形,撿到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自己所有等等。此時,會涉及到兩個概念遺失物善意取得和不當得利。很多人對於這兩個概念都不是很瞭解,有的更甚者是初次接觸這個概念。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什麼是遺失物善意取得。

什麼是遺失物善意取得?

一、什麼是遺失物善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根據此規定,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是債的法律關係,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係,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什麼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取得他人的財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使他人受損的事實。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

1、須有一方受有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須無合法根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的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三、兩者有什麼區別

最基本的區別在於:不當得利是無因行為取得財產或者取得財產的因無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於無權處分而且取得財產人不知處分財產人是無權處分的,有因的行為取得的財產.特別注意盜髒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不當得利要件:沒有合法依據,一方受損,一方得利,受損與得利存在因果關係;善意取得要件:一方無權處分,另一方主觀上為善意、合理的價格,不動產登記,動產過户;

1、主觀上,前者惡意,後者善意;

2、前者只適用動產,後者可適用動產與不動產;

3、前者只涉及兩方,後者涉及第三方;

4、前者得利應當返還,後者取得所有權,不用返還;

不當得利關鍵是在於是出自惡意還是善意,大家瞭解一下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自已在生活中犯錯誤,撿到無人認領的遺失物,不要單以為就可以歸自己所有。如果是另一種情形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那麼自己就是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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