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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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權利的處理
律師解析:對侵犯人身權利行為如下處理:
1、恐怖、殘忍表演。
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週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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