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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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的生命權(即生存權)和健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公民的民主權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通信自由權等。刑法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能夠更好的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並使其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作為專章加以規定。這一章主要包括以下罪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綁架罪、強制猥褻、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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