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8W
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4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一系列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侮辱誹謗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綁架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誣告陷害罪、強迫勞動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刑訊逼供罪、重婚罪等。
如何認定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1、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人身自由、名譽、性的自主決定權等。
2、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具體有殺人、傷害、拘禁、拐賣、侮辱等。
3、行為人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