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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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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