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類醫療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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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類醫療糾紛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原則?

哪類醫療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信息的不對稱要求醫院和血站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患者在輸血的過程中完全處於被動,血液的採集、保管、使用完全由醫院和血站控制,患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是沒有過錯的;血站和醫院保管着輸血人員的健康檔案、負責實施保證血液質量的措施,而患者對此毫不知情;另外鉅額的醫療費用使患者無力再擔負舉證所需的龐大費用。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更符合立法宗旨和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無過錯責任的設立宗旨是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即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以實現公平。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明確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對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上,對於可能存在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尚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輸血而感染病毒的患者更應該適用該原則。

(三)血液具有的類似於產品的特性決定了其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於血液是否為產品爭議很大,即便血液不屬於產品,也應將其視為產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首先,血液經過提取分離而形成的血液製品,如凍乾血漿、白蛋白、丙種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經過較為複雜的加工流程生成的屬於產品,那麼經過器械採血、分離、加入抗凝劑等簡單工藝流程生成的醫用血液也應視為血液製品。

二、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和解、調解、行政投訴、起訴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複製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後,再對後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病歷資料封存後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了雙方自願和解;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調解或者是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調解。最後的解決辦法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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