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違約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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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合同的違約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倉儲合同的違約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然而,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於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後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天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二、倉儲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標準,以雙方協定而成,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總體來説,如果在倉儲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沒有任何突發事件,是自己無緣無故的違約的話,合同違約不適用於過錯規則原則,只要違約就應該按照倉儲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在不可抗力因素中,雙方當事人也都是有相應的附隨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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