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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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傷是界於重傷和輕微傷之間的一種傷害程度。因此,認定輕傷,一方面可以根據規定直接加以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排除重傷或者輕微傷的角度來認定。
2.認定是否輕傷,應當以專業人員作出的鑑定結論為依據。鑑定人應由法醫師或具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或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鑑定是否輕傷,應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發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有多種損傷的,只要有一處損傷達輕傷標準的,即可認定為輕傷;多處損傷均未達輕傷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如有三種(類)以上損傷均接近《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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