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探視權被阻礙的原因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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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撫育子女一方沒有法律依據地阻礙探望權,通常主要是該父或者母基於主觀原因,意圖懲罰對方或者減弱對方與子女的感情聯繫。
如果是由於法定原因導致的探望權被法院中止,通常是由於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情形包括: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在實踐中探視權被阻礙的原因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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