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限制探視權的時間 - 終止探視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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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限制探視權的時間,終止探視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因為感情不再,常常試圖阻礙另一方行使子女探望權,很多糾紛也就不可避免。那麼,下文將為大家介紹一下探視權是什麼,怎麼對探視權時間限制的問題,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

一、探視權是什麼?

所謂探視權,也稱為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享有按約定,或者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怎麼限制探視權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説,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時間進行雙方協商。如果談判破裂,或者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終判決,而最終判決的時間,即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須執行。

此外,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就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接受探視,也就是説,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

二、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即如果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這裏應明確探視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法律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一般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到子女成年的時候,換言之,子女在成年後有了見父母或者不見父母的自主選擇權。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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