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什麼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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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什麼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解析: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緊急避險,是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另一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行為。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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