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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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請問民法上的緊急避險行為是怎麼定義的,緊急避險行為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為。例如,甲在騎自行車過程中,為了躲避汽車的碰撞,將乙撞倒。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3)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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