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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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2、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3、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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