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訂損害集體利益的合同 - 屬於無效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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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簽訂損害集體利益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嗎?

相對合同法律上的條例條規來講,只要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必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定是雙方兩人都同意以及沒有傷害其他人任何利益的。在已經建立損害集體利益的基礎上還在簽訂合同並且是其中一方脅迫另一方,這樣的情況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問題。這時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一般的情況來講,受到脅迫所簽定的合同是可以進行撤銷或者變更的,該合同這樣就屬於效力待定合同而並不是無效合同。

      按照法律條例規定,在讓對方違背最初的意思或意願的情況下籤訂下來的合同(其中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其受到損害的一方是有權利請求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合同或者撤銷合同。

      因此,受到脅迫所簽定的合同是由受到損害這一方説了算的。舉例來説,該合同損害到集體利益上,若是集體認可,那麼合同是有效的。若是集體並不認可,那麼可以有權利的請求撤銷合同並且該合同是無效的。

      在受到脅迫所簽訂的合同時,以下幾種情況是屬於無效合同:

      1.在期中一方以欺騙或詐騙,威脅或強迫的形式簽訂下來的合同並且還損害到國家利益。

      2.簽訂該合同,該合同已經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則。

      説到最後,我們一般會認為,受到脅迫簽定下來合同以及發現該合同損害到了集體利益,因此導致該合同屬於無效,其實際情況並不是這樣。但是,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之後,對此,應當取得財產以及相應的相互返還,對於出現錯誤的這一方應當需要承擔自己的過錯與責任,需要賠償對方以及對方所遭受到的損失利益。若是相對應的損失利益比較大,你這時候是有必要找一個專業的律師介入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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