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固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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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固定的嗎?

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固定的嗎?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被廢止,依照《民法典》中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並不是固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為分為哪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法律知識大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身的權益是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因此一旦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的,是可以依法向侵權行為人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的,至於賠償的內容和金額不是固定的標準,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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