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競爭與壟斷競爭的聯繫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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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競爭又稱純粹競爭,是一種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

完全競爭與壟斷競爭的聯繫與區別

壟斷競爭是指這樣一種市場結構,一個市場中有許多廠商生產和銷售有差別的同種產品。在壟斷競爭理論中,把市場上大量的生產非常接近的同種產品的廠商的總和叫做生產集團。例如,汽車加油站集團,快餐食品集團,理髮店集團等。

完全競爭和壟斷競爭的最根本區別是,市場的參與者有沒有影響價格的能力。

在完全競爭情況下,產品同質,廠商可自由出入數量無數,獲得平均利潤。壟斷競爭情況下,廠商出入門檻不太高,廠商數量也很多,但產品存在差異(略微差異,某種程度上可替代,但差異還是存在)所以廠商有一定的定價能力,這種情況下的廠商,在短期內有可能獲利也有可能虧損,看其產品差異化的不可替代程度而定。

法律依據:《反價格壟斷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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