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損害糾紛】物流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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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運輸損害糾紛】物流糾紛

2013年10月,丙物流公司受乙物流公司委託,將43箱貨物由西安運至上海並交甲商貿公司,約定運費2800元。丙物流公司裝車時發現3箱貨物丟失,由於貨物無法找回,遂將餘貨運抵上海,乙公司未付運費。乙物流公司向西安市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2013年10月15日,乙物流公司為丙物流公司承運43箱貨物,10月16日經丙物流公司確認在其公司倉庫失竊3箱貨物並報警,之後確認貨物丟失無法找回。經收貨方甲商貿公司出具的丟失明細及扣款説明確認在被告承運過程中失竊的貨物一共187件,總價值45589.2元,雙方多次溝通,但被告拒絕賠償。現乙物流公司請求丙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費45589.2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物流法律要點:

1、託運人有義務向承運人明確表示其託運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基本信息;

2、貨物丟失明細應當由承運人與收貨人共同確認;

3、託運單、物流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4、物流雙方既無貨物損失的其他約定,又未就貨物發生損失後協商確定損失金額的,應當按照承運人提供的貨物運單中載明的條款,認定貨物價值及賠償數額。

二、律師觀點

1、乙物流公司應當在要求丙物流公司託運貨物時,明確告知託運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信息;

2、丙物流公司在提供貨物運單時,應當對格式條款進行明示,提請對方注意,並要求乙物流公司在貨物運單上簽字予以確認;

3、貨物丟失後,乙物流公司應及時通知收貨人甲商貿公司、丙物流公司對丟失貨物明細進行確認;

4、乙公司在未履行1、3項行為時,對於貨物丟失的賠償數額,應當按照2項中丙公司提供的貨物運單中的約定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法院在查明事實後,權衡本案中貨物丟失數與託運數之比,酌定以運費2倍計算賠償額,即丙物流公司向乙物流公司賠償貨物損失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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