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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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人
律師解析:刑事自訴人包括:
1、被害人。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權利或利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受害,包括精神損害、身體損害、財產損害以及其他方面有形和無形的損害。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為了保證被害人在一種特殊情況下,其合法權益能得到適當的維護,許多國家不同程度地擴大了自訴權人的範圍,確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自訴權。
3、被害人的近親屬。當被害人死亡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行使起訴權時,有的國家法律允許被害人近親屬對該案件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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