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宣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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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會有以下程序:
1、宣讀起訴書,分別訊問被告人,然後詢問證人、鑑定人,再讓雙方出示證據。對證據進行審查後,審判長會問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要求出示?”。若是有新證據的話,會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2、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然後互相辯論。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後,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3、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會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的,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4、評議、宣判。審判長宣佈休庭,然後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合議庭成員對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祕密進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製作判決書,然後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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