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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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其他人以奪走、縱放被押解人員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人犯的監督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監獄、看守所等關押場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於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關於罪數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後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後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對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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