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要。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十四歲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被告人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未滿十六週歲的放在比較輕微的校園暴力行為,沒有進入我們刑事犯罪處罰的程序,因此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已滿十六週歲的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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