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怎麼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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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園欺凌怎麼索要賠償?

校園欺凌怎麼索要賠償?

對於在校園暴力事件中,未成年身體受到傷害時,可以要求對方監護人給與經濟賠償,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構成殘疾的,主張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校園暴力會受到怎麼樣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待自己罪行的,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於校園欺凌未滿十四周歲時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需要監護人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對於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需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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