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 - 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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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已滿十六週歲,致人輕傷及以上傷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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