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構成了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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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者恃強凌弱給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輕微痛苦,其行為沒有違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較輕的;
(三)損壞他人財物,價值較低的;
(四)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的。
欺凌者恃強凌弱的行為尚未違法、對被欺凌者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一)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等物理攻擊的;
(二)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體用圖像貶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強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六)其他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一)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體上載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的;
(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未滿十四周歲不予處罰的;
(四)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但依法屬於不予處罰的;
(五)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強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的;
(八)其他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怎樣才算構成了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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