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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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1、手段惡劣的;
2、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
3、引起公眾不滿的;
4、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報復陷害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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