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糾紛】糾結的親情 - 心累的化解;冤仇在反覆的勸説下得到消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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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工亡賠償糾紛】糾結的親情,心累的化解;冤仇在反覆的勸説下得到消融

原告尹某與被告某煤礦方承包者黃某分別系姑父侄女關係。原告父親尹某某因長期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多年年前即診斷有塵肺病跡象,便被多家煤礦不再錄用,故被告黃某一直以來對原告家在經濟上照顧有加。2009年6月份左右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黃某處於原告家庭經濟困難的現狀,安排了尹某某在與他人合夥的煤礦從事井上從事守風機工作,黃某某從事向其他合夥人承諾一旦有事自己承擔全部責任。2014年3月26日尹某某被診斷為煤工塵肺叁期,2014年6月18日經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在此期間因塵肺問題尹某某長期在醫院進行治療。2014年6月26日,尹某某不治而亡。就尹某某塵肺病死亡善後處理問題,2014年7月3日在某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達成了一次性賠償等共計5萬元。另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上報可從政府得到2萬元救助金。但由於被告晚於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原告拒絕領款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調解協議,判令被告所在的煤礦賠償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償金等合計約60萬元。黃某聘請董清華律師代為應訴。

【原告的訴訟理由及訴求】原告認為,被告煤礦與原告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作為原告母親謝某一直以來不認可該協議,更不同意協議中的內容。同時該協議的達成時被告利用其優勢地位,將一個是工亡賠償數額達50來萬的賠償案件作為一般性工傷案件對待,從而達成了只賠付5萬元的協議,可以看出該協議顯失公平,該協議應於撤銷。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

1、請求撤銷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於2014年7月3日主持達成的有關尹某某工傷賠償協議書。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589635元。

案後語錄:陽光總在風雨後。做律師,不僅要懂法,會用法、更要會懂得訴訟技巧的實際綜合運用。法理融合,方能解決很多家事矛盾。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答辯理由】被告認為:某鎮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在原告、被告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的;該5萬元的補償款已經及時交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處,協議實際得到履行,原告拒絕領取是其不誠實的表現。該協議合法有效,敬請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主要理由如下:

1、調解主體合法。

主持調解的是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系依法成立的合法調解組織,其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代被告煤礦簽訂協議的黃某系煤礦的承包者,又系原告的姑父,原告父親的妹夫,而且系黃某直接僱傭,實際上並非被告煤礦聘請的勞動者,故與被告煤礦並未形成勞動關係,相應的工傷待遇應由黃某負責支付。現黃某代被告煤礦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處於人道主義被告煤礦予以認可。

2、調解程序合法。

調解程序是應原告申請啟動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過程中自始至終遵循了自願合法原則進行的,且協議是在原告邀請所在村支兩委及其多名家人在場而被告煤礦僅有黃某一人蔘與的情況下達成的。很明顯,不存在被告利用優勢強迫原告簽訂,真正處於劣勢的是被告煤礦代表黃某。等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持調解協議,駁回原告的訴求。

【案件矛盾聚焦】原告堅決要求撤銷協議,並補償30萬元以上;被告煤礦認為,自己不是用工主體也不會承擔責任,原告的父親應該與黃某形成勞動關係,相關工傷補償待遇應由黃某負責。故被告煤礦不會出面處理,法院如判決煤礦負擔,煤礦將直接從承包返還款中直接扣除黃某的。黃某也堅持己見,只同意按照調解協議履行。案件從2014年7月底至2015年3月底一直僵持不下,矛盾一時無法解決。

【承辦律師辦案思路及對策】受案後董清華律師經過仔細分析,初步擬定辦案思路:綜合運用親情、法律、人情倫理等多種調解技巧,爭取司法所支持、配合法庭,利用三調聯動的平台,一定將本案調解解決。首先在多次努力説服下,讓煤礦同意從形式上與本律師辦理委託手續,律師費實際由黃某支付。對黃某進行全方位的法律教育,闡明本案的調處協議確有顯失公平之處,法院如依法判處,數額在30-50萬元之間,雖然判處黃某所在煤礦負責,但最終的責任承擔着肯定是黃某,煤礦絕對會在承包款內扣除履行支付責任。經過千辛萬苦的勸説,黃某最終還是同意重新調解,並堅持願意按照總額13萬元,但簽訂協議時暫付11萬元,其餘兩萬元暫時押在法院,代原告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爭取政府2萬元補償款,如政府補償不到位押在法院的2萬元直接支付,如補助到位則直接領取,押在法院的2萬元黃某領回。但長達幾個月中原告最終依然堅持要15萬元,否則免談。致使案件長時間限於僵局。董清華律師又多次與主辦法官、對方律師溝通,甚至多次當面和原告交流,從黃某對原告父親生前及其家庭的照顧等親情方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雙方達成了當場一次性兑現13萬元補償款的協議。一場令人糾結、令人心累的工亡待遇補償糾紛案件終於得到圓滿的瞭解。

【本案發生的原因及教訓】

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規範:達成的調解協議沒有用工主體煤礦參與,僅僅通知黃某參加;補償款計算方式和內容沒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過於籠統,確實容易給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各種請求撤銷的理由。

2、企業用工不規範,明知道原告父親生前患塵肺病不能用工,面對黃某處於親情的照顧長期坐視不管,而黃某好心辦壞事,主觀上毫無法治觀念,最終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在法律面前有苦難辨。

3、協議簽訂後黃某違法約定時間付款,調解委員會在收到延期付款後未及時做好息訴工作。

本案教訓深刻:

1、司法行政部門應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加強依法調解的能力培養。

2、任何公民和法人做人做事都要依法依規,常人講:先小人、後君子,兄弟面前明算賬,凡事都要按照規矩和程序辦理。

3、做人做事誠信為本等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能丟,要大力弘揚。

裁判結果

調解成功:一次性補償原告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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