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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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刑訊逼供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刑法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刑訊逼供案(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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