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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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復陷害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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