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八種情形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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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
2、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5、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6、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7、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8、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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