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的八種情形及其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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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的八種情形及其申請材料

近年來,有關於國家賠償的冤假錯案頻頻發生,而其中涉及到的司法處理程序也引起人們的懷疑和關注。那麼,如何通過糾正案件以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形象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到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的八種情形,接下來和小編一起討論有關於這方面的內容。

賠償規則的缺失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誤解,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着諸多突出問題:各地、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申訴立案的條件、啟動重新審理的標準、案件審查和處理的方式等認識與做法不一致;國家賠償案件的申訴率高於其他訴訟案件,且賠償決定做出後時隔多年申訴、反覆申訴甚至纏訪鬧訪現象嚴重,案件難以真正終結,既給申訴人造成訴累,又使司法資源不能高效利用。

而《規定》中明確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賠償委員會的生效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有“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

這8種情形具體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據以做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那麼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呢?

1、申訴狀。申訴狀應當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申訴的法定事由,以及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2、身份證明及授權文書。賠償請求人申訴的,自然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賠償義務機關申訴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申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法律文書。即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及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4、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申訴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訴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補正期限。補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正或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不予審查。收到申訴材料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後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的八種情形”方案的出台,加強了對司法賠償的定義,同時,又給予了賠償請求人重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力。當然,賠償請求人申請前應該認真仔細地諮詢專業的法律機構,做好申請材料的準備,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和程序進行操作,確保申請的各項工作能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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