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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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逮捕與刑拘的區別

實質條件並沒有區別,就是程序會有所不同。

從概念上來説:(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的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為了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的自由,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拘留條件有兩個:

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

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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