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到判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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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逮捕: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捕後,偵查羈押不超過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或不起訴,檢察院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然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般在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3個月。最後就是宣判,不服判決10日內上訴,之後進入二審。到此終止,送監獄服刑。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拘留到判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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