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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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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