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牌多大算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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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是公民之間以打牌作為娛樂方式,則不應當認定為賭博。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賭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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