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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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明知是無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出於打擊報復、公報私仇等動機,無中生有捏造所謂犯罪事實,並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含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收受他人賄賂,親自或指使他人偽造證據、隱瞞事實、以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法律依據:
《刑法》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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