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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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實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五)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徹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 (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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