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過程中綁架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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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關於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答覆》規定:“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此批覆雖然是針對綁架過程中劫取他人財物問題作出的,對“綁架過程中”的理解可延伸至綁架的暴力脅迫行為產生之時。從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劫得被害人財物開始到綁架被害人為止,被害人一直處於暴力脅迫之下,故仍可適用該批覆認定為綁架過程中劫財。

搶劫過程中綁架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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