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認定綁架罪 - 綁架罪會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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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認定綁架罪 綁架罪會判幾年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綁架罪在刑法中是一個很重的罪名,最高刑為死刑。在我國,最高刑能量刑到死刑的只有寥寥數種罪名而已。所以,正確認識與理解綁架罪很有必要。那應如何認定綁架罪?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應如何認定綁架罪

1、客觀方面:

(1)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以實力控制他人,即綁架的單一行為。有人認為該罪在客觀方面應是複合行為。即由綁架行為與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行為兩部分組成。這主要是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在綁架罪構成要件中的地位和屬性存在不同理解,即勒索財物是否屬於綁架罪的一個行為組成部分。根據法條的規定,勒索財物是對綁架罪主觀目的的表述。這個目的在實踐中只要能夠充分證明即可,並不要求有相應對等的實際行為。因此,綁架罪在客觀方面只要存在綁架行為即可。

(2)綁架的方法:主要是暴力、脅迫、麻醉,但不限於這三種方法。綁架行為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之下。如行為人為勒索財物,採用欺騙方法將被害人騙至某處,乘機將其扣押作為人質的,也屬於綁架。脅迫的內容也不限於暴力。其他方法不是指任意的方法,而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施加於被害人人身,從而使之失去反抗能力的方法。

(3)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採取偷盜、欺騙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力控制支配下的,也可以成立綁架罪。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嬰幼兒是指6週歲以下的兒童。

(4)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從嬰幼兒約監護人手中拐騙嬰幼兒的,然後將其扣為人質向其親屬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處理。

(5)對嬰幼兒之外的未成年人採用欺騙方法使其脱離監護,而向其親屬勒索財物的,是否成立綁架罪,關鍵是行為人有無繼續實施使未成年人達到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狀態的行為。

(6)人質是否發生空間的轉移不影響綁架行為的成立。

(7)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和國家,行為方式包括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直接向被綁架人本人索取財物的綁架行為或者第三人在不知悉發生綁架的事實之時應被綁架人的指令而交付財物的綁架行為不是綁架罪,而構成搶劫罪。

2、主體:

14週歲至16週歲的人實施架行為並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並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至於這種目的是否實現,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需要研究的問題: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後,才產生勒索財物意圖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並進而勒索財物的,也應認定為綁架罪。即只要在行為人勒索財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時,被害人仍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的,就可以認定為綁架罪。

二、綁架罪會判幾年

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

現實案例中,常常會與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甚至是盜竊罪、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罪名同時出現,到底是想象競合,還是牽連犯,抑或是數罪併罰,必須要對實際案例進行分析。遇到實際問題時,相信大家都為人質的安全擔憂,不過想提醒大家的是,人質的安全有保障後,一定不能讓這種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除了報警外,還可以聘請律師為您幫助,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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